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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
时间:2024/7/2 作者:邓旭红 部门:教务部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(挂靠) 栏目:首页-教学通知 浏览次数:967

学校各部门、二级学院:

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24年6月发布的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》文件要求(详见附件),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将做出如下调整:

一、项目运行模式调整

加强项目内涵建设,完善国家、省、校三级实施体系,做实校级项目、做优省级项目、做精国家级项目,发挥各级管理职能,提高项目实施水平。强化成果导向,注重项目的问题驱动及实际成效,实现校企合作的双向赋能,营造产教融合良好生态。

二、项目内容调整

1.项目征集:

该项目由教育部“逐月征集”调整为“随时征集”。符合项目参与条件的企业可随时通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(以下简称“项目平台”)提交项目指南,项目指南经审核符合要求后,通过项目平台动态发布。此次调整后,教育部每年不再单独发布征集项目的通知。

2.项目立项:

该项目由教育部公布立项结果调整为高校确定立项项目。教师申请企业项目、企业进行项目遴选、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仍须通过项目平台进行,项目立项结果由高校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,并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,教育部不再发布项目立项通知。高校作为项目运行管理的主体,应加强校级项目过程监控和管理,提高项目实施质量。

3.项目结题:

该项目由教育部公布结题验收结果调整为高校发布结题验收结果。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,由高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工作,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,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、结题成果等材料,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,高校审核企业验收结论后,发布本校的结题验收结果。教育部不再以通知形式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果。

4.项目认定:

对于当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,教育部将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工作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工作安排,制定本区域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实施方案,可从所在省份高校报送的已结题项目中,认定不超过20%的项目作为“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”;同时在认定为“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”的项目中,遴选不超过50%的优秀项目推荐至教育部。教育部将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,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并公布“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”。

三、项目申报与管理安排:

1.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文件精神和产学合作需要,主动与相关企业联系,积极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,按照文件规定时间与要求,组织项目申报,通过“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”(网址:http://cxhz.hep.com.cn)注册填报,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。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经教务部审核同意后,各项目负责人方可报送。

2.本通知发布前已立项的项目,仍按原有模式运行,并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进行结题验收,由教育部公布结题验收结果。本通知发布后,根据新发布的项目指南开展的项目,按照调整后的模式进行立项、结题、认定等工作。

联系人:鄢老师,邓老师,电话:0751-8120030。

附件: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.pdf

教务部

2024年7月2日